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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的通知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员机构、防治制度、防治资金、防治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再排查。

  (二)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再排查。在汛前排查的基础上,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排查技术要求》(渝国土房管发〔2009〕513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0〕205号)要求,组织专业队伍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再排查,切实做到责任单位、防治资金、监测手段、防治措施“四到位”和警示牌、防灾预案、监测经费、监测人、监测记录、两卡(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监测设施、撤离路线等群测群防工作落到实处。所有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要求填写《地质灾害隐患点自查表》,全部实施监测预警措施,全部纳入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

  (三)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再排查。一是对长江干支流沿线、移民迁建区和复建工程设施、重要建构筑物、人口集中地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重点排查。二是对三峡库区二、三期已治理工程进行核查,核查治理项目是否出现变形迹象,出现变形迹象的项目要核查变形情况对地质灾害体的影响程度。三是对库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进行再排查。对已搬迁项目,排查是否存在已搬迁群众返回险区居住;对已出现明显变形的暂未搬迁项目,排查是否按照搬迁方案及时组织实施搬迁;对实施风险管理的项目,排查是否做好了应急预案和搬迁避让方案。四是对纳入三峡库区二、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群测群防点、专业监测点进行全面排查。

  (四)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再检查。按照市政府督查室《关于对2010年度重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整治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督查通知〔2010〕2号)要求,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资金、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等整治措施落实及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再排查。

  (五)对重点区域进行再排查。对三峡库区、渝东南地区以及城市建设、交通干线、水利工程、市政设施周边、矿山采空区等重点区域,组织专业单位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六)对未知区域进行再排查。针对我市境内特殊的地质条件,组织技术支撑单位、专业地勘队伍对山高坡陡、长江及其支流沿线等地质条件复杂的未知区域和集中居住10人以上的农村居住点进行拉网式排查,查明隐患点类型、规模、危险对象以及稳定性状态,编制单点防灾方案和监测预警方案,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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