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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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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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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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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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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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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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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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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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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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大中专毕业生 □下岗失业人员 □返乡农民工 □“农转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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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移民 □残疾人 □城乡退役士兵 □文化创意人员 □信息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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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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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类别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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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
经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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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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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创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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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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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投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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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人
出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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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人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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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投资人姓名
| 证件名称
| 证 件 号 码
| 出资金额
| 出资比例
| 是否属于
“九类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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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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