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