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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违反<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违反<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细化公安机关对违反《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行为的处理流程和证据要求,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市局专门制定了相关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公安机关办理违反《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违反《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案件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公安分(县)局派出所对日常管理中发现或群众举报、有关单位移送的涉嫌违反《若干规定》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条 对违法事实确凿,违法行为人无异议,办案民警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违法事实,固定相关证据后,可以当场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当场处罚的,须填写加盖分(县)局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当场处罚可由办案民警一人实施。

  第四条 违法行为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异议,或对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材料的,办案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口头传唤违法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及时填写《受案登记表》。口头传唤的,须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并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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