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视为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

  附件: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
  2.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

  附件1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

  我(市、县、区)   项目用地,征收土地   亩(其中农用地  亩;建设用地  亩;未利用地  亩),涉及被征地农户  户。按有关规定,该项目征地后有
   人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所需计提养老保障费用为   万元(大写:    万元)。目前,该项目采取预交押金方式,所需押金    元已预存划入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局“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支行账号:        ),并承诺在征地项目获批准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一次性全部存入财政专户,预交押金退回。我们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保障,切实解决他们的长期生活保障问题。
  特此承诺
  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

_________(市、 县、区)人民政府(盖章)
二○一○年 月  日

  附: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

被征地村小组

(经联社)

征收土地面积(亩)

2002年末村(社)人均农用地面积(亩)

纳入养老保障范围人数(人)

应计提的养老保险费(15年)(万元)

合计

个人

缴费

集体经济组织

 

合计

农用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合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