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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池州继续执行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的批复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池州继续执行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的批复
(皖价医函〔2010〕23号)
池州市物价局、卫生局:
报来《关于请求延长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试行期的报告》(池价医〔2009〕136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池州市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的批复》(皖价医函〔2008〕169号)试行以来,对你市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的开展,起到较好的效果,社会反映良好。鉴此,同意将皖价医函〔2008〕169号文件核定的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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