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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银川市2010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招生照顾政策

  1.少数民族考生升入普通高中考试成绩增加10分。

  2.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普通高中录取时可降段录取,每个分数段为10分,降段不含择校线和各校录取线。

  (1)烈士子女可降低两个分数段录取。

  (2)华侨(归侨)子女,台籍学生可降低一个分数段录取。

  (3)“少生快富”项目户子女,升入非示范性高中可降低一个分数段录取。

  (4)驻银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可降低一个分数段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现役军人和现役飞行员子女,可降低两个分数段录取。

  (5)因公牺牲和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的人民警察以及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子女可降低两个分数段录取。

  3.驻守在边防、艰苦偏远地区的现役军人,其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适当照顾安排就学。

  4.凡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只能享受一种照顾政策,不得累加。降分数段录取的考生必须在报名时填报清楚,并将有关证件、证明复印件报招生办。报名审核工作结束后,不再收取任何照顾录取的证件。凡被降段录取的学生应在学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招生纪律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局及有关学校,要加大招生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加强对自主招生的管理。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学校,市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所招学生不予注册。

  1.招生宣传要实事求是,要体现学校良好的教育形象。

  2.招生行为要规范。市三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计划内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进行,任何学校不得违反政策擅自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通知书应在市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发放给学生。各学校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考生。三区所在普通高中不得违规招收已被两县一市录取的学生,市教育局将对违规录取的学生不办理学籍注册。

  3.有自主招生计划的学校,要按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招生。银川一中民族班、宏志班,银川二中、六中宏志班招收的三区学生及有自主招生计划的学校的招生名单于2010年8月5日前报市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经市中小学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学校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

  4.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有关学校,在2010年6月10日前将招生文件(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招生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两县一市教育局要及时将学生成绩反馈给学生,并在7月20日前将未被普通高中录取和专报普通中专的学生成绩报送银川市教育考试中心,以保证普通中专和职业高中的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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