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要结合实际,重点对预防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方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100%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和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全部达标。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全市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并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
2010年6月各地要完成“防火墙”工程的动员部署,下发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农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落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组织一次检查考评。2010年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标情况进行验收。2011年重点对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标情况进行验收。2012年,市政府将组织对全市各地“防火墙”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整体验收,做好迎接自治区政府全面验收的准备。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加快修编、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加快全市各地应急救援队伍和以民兵预备役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分队的建设,尽快形成紧急状态下统一调动、快速运送、合力调配、密切协作的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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