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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10〕18号)


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
  鉴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19号)执行期已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规定,现适当调整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仍按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三、本收费标准自2010年2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3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附件: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          1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1000-6000元/件
  (3)审判阶段          1200-12000元/件
  2.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4-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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