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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符合第二条第(三)项,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产权经营单位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四)符合第二条第(四)项,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应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租住公有住房房租计租表原件。
  (五)符合第二条第(五)项,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
  承租人及配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六)承租人的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关系的户籍证明)。
  第四条 提取额度
  在租赁住房承租期内,提取额度按以下不同条件确定,同时每套租赁住房每月住房公积金可提额度不超过1000元,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2000元。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三)项的承租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承租人及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的承租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承租人及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扣除该家庭已享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差额部分。
  (三)符合第二条第(四)项的承租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承租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
  (四)符合第二条第(五)项的承租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承租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出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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