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住金字〔2010〕49号)
各处、室,各管理处:
《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21日起执行。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
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取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提取: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二)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
(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
(五)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
第三条 提取材料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项,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房产经营单位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项,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用本市住房,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户籍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