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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价格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价格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皖价法〔2010〕25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了加强和改进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提高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双认定”申请材料上报时限
  (一)新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申请材料上报时限。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认定的“双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仍按一年两个批次进行,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务必于3月5日前和8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至省物价局;属于省物价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仍随时上报,随时受理,省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
  (二)重新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申请材料上报时限。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重新认定事宜,仍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法〔2009〕72号)的规定办理。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务必提前通知有关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做好重新认定材料的准备及申报工作(2010年到期的我省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加大对“双认定”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核力度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要督促主办人员加强学习,熟练掌握相关法规和政策,严格对照许可条件和“双认定”申报材料样本,加大对申报材料的预审力度,确保申报材料符合条件并及时上报省局,以便省局在承诺时间内完成行政许可的初审和审定工作。“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申请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及时电话咨询省价格认证中心综合科,联系人:刘,联系电话:0551-2658186。
  三、进一步规范“双认定”行政许可受理工作
  2010年开始,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一律将“双认定”行政许可申报材料邮寄或直接送达至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邮编:230001,邮寄地址:合肥市宣城路10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联系人:曹长山、陈烨,联系电话:0551-2866735),由窗口登记接件并受理。今后,不经过政务中心窗口登记接件的“双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省物价局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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