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被指出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在清理中一并处理。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过清理,没有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范围和任务分工
(一)清理范围
1. 规章。这次规章清理的范围是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出其中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报市人民政府一并予以处理。
2.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包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党委、政府联合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主要围绕以下四类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二是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三是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或者明显不协调的;四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以及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
(二)任务分工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1.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清理,各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提出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及相关规章的清理意见。
2.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的部门先行清理,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修改的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3.党委、政府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