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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0〕90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义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在2010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为实现这一立法工作总目标,十五大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工作部署,一手抓立法,一手抓清理,努力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清理了现行法律,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规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废止和修改了一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需要据此进行清理,这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同时,通过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利于我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为建设“两宜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本次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国务院及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我市现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通过清理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处理,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使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更好地发挥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清理工作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根据第16号、第18号主席令,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与上位法不一致、法律规范之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使规章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要把规章的集中清理与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规章清理工作中,既要对照其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时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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