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0]69号 2010年07月16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能源局(简称省能源局,副厅级),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省能源局。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全省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能源发展情况;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能源建设和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能源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研究提出优化能源结构、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二)将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制订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规划职责划入省能源局。
(三)将省金沙江水电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能源局,不再保留省金沙江水电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四)加强对全省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做好能源总量综合平衡,提高全省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发展和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能源发展和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拟订能源发展战略,拟订能源发展总体规划和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促进能源发展、实现总量平衡、提高能源保障、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节约的政策措施,拟订能源相关体制改革的方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全省能源行业管理,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和准入条件,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总量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