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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现就全省工商系统迅速组织开展学习《食品安全法》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

  《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局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当前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进行安排布置,抓好落实。

  二、认真学习,搞好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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