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卫生监督处(行政审批处)。
制订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卫生行政执法队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负责厅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
(十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国家药物政策,推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全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政策,监管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负责药械集中采购管理及实施,拟订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对药品、医用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药品和医用器械集中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举报。
(十二)科技教育处。
制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研究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国家、省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组织指导基础性研究、重大疾病防治研究、应用研究;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成果推广和科学普及,负责医学科研支撑条件、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引进国外智力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综合协调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参与制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开展对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十三)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处)。
参与卫生部组织的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倡导的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协调医学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与国外政府和民间双边、多边医学卫生合作交流;负责卫生援外任务和对外技术、劳务合作项目;负责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出国研修、学习工作等的管理;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手续;管理外事行政事务及机关外事活动,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
(十四)保健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保健工作政策及规划;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有关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川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干部保健部门业务;承担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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