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0]65号 2010年07月16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卫生厅(简称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国产涉水产品的技术评估、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厅。
(六)增加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政策、全省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对药品、医用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拟订我省实施意见及有关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药物政策,拟订我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对药品、医用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我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