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方法和内容进行。在编制过程中要以统筹地区为单位,自下而上,层层编制,层层汇总,层层审核,层层上报,不得代编、漏编。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都要积极参与到此项工作中,紧密协作、密切配合。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做到规范、准确、有效。社会保险费收入应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社会保险缴费率、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结合社会保险征缴扩面任务合理确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财政收支等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应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项目,综合考虑统筹地区本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变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社会保险政策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落实,不得随意提高支付标准、扩大支出范围,待遇支出预算应根据上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象存量、上年度人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等因素确定。社会保险非待遇性支出预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定。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将社会保险基金所有收支项目都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当前,要将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收入项目纳入基金收入预算编制范围,将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应当支付的待遇支出项目纳入支出预算编制范围。今后,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将逐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批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财政厅审核后,由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向省政府报送,经省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定期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