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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拍卖监督管理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拍卖监督管理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吉工商合字[2009]53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现将《拍卖监督管理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拍卖监督管理巡查工作制度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拍卖监督管理巡查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拍卖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有效遏制竞买人之间恶意竞争搅乱拍卖秩序、竞买人采取不正当行为获取拍卖标的物的行为,遏止各种恶意串通行等行为,促进拍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拍卖活动实行巡查式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
  一、巡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实行巡查式监督管理。
  二、巡查内容
  (一)加强对一个竞买人参加的拍卖活动的监管。一个竞买人的拍卖会有悖“公开竞价”规定,要严格限制一个竞买人参加的拍卖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拍卖人与竞买人的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异地拍卖行为的规范。严格依法履行异地拍卖程序,异地拍卖的要在标的物获得地及拍卖地的新闻媒体上同时发布拍卖公告。
  (三)监督检查委托人和拍卖人参与竞买、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拍卖企业雇佣拍卖师或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对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标的物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五)加强对已经结束的拍卖活动相关资料、档案的监督检查,督促拍卖企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活动,重点对《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竞买协议》及拍卖《公告》、备案资料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搞好拍卖信息的核查。有选择地抽查走访相关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掌握相关的拍卖信息、对拍卖情况的反应等,必要时,可对拍卖活动进行调查。
  (七)监督检查拍卖企业注册资本金、设立等合法性,及时规范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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