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积极探索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
五是积极引导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六是大力推进食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食品安全示范超市”、“食品安全示范市场”、 “食品安全示范街” “食品安全示范乡(镇)”“食品安全示范县”等创建活动。
(三)建立健全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要严格落实基层工商分局(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规范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
(四)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严格食品质量监管。按照“上下联动、内外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和创新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机制和方式,建立健全“经营者自检、工商抽检、消费者送检”相结合的食品质量抽样检验体系。要加大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退市的跟踪监管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控水平,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五)建立健全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严格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针对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的不同特点及不同经营管理水平,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严格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题。要按照
《食品安全法》关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反应的要求,严格《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妥善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五、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检查落实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能,明确了监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务必把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要明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合理调配执法力量,改善食品监管执法条件,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