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家电(汽摩)和汽车以旧换新事宜的通知
(渝财企〔2010〕35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简化补贴资金审核和兑付手续,缩短审核和兑付时间,规范备案网点等行为,防止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发生,保障我市家电(汽摩)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农民在其他省市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且没有享受补贴的,可以回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财政所申请补贴。我市农民回其户籍地申请补贴时,除提供规定资料信息外,还需提供购买地乡镇(街道)财政所签注购买属实并盖章确认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且其购买相关信息已被购买地销售网点等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我市农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财政所登陆信息管理系统核实后,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兑付补贴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
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304号)规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今年12月31日,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请各区、县(自治县)遵照执行。
三、我市2009年汽摩下乡产品的补贴应在2010年7月底兑付完毕,2010年汽摩下乡产品的补贴应在2011年2月底兑付完毕,超过上述时限后的兑付资金不再给予清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2010年9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摩托车下乡“1+1”补贴兑付模式,即在农民购车的当天,摩托车备案销售网点按规定留存和代审资料并代收费用后,向购车农民垫付补贴资金。主要程序如下:
(一)乡镇(街道)财政所将本辖区截至今年6月底下乡摩托车补贴兑付数据,具体包括户主姓名、户口号、购车人姓名、身份证号、购买摩托车品牌和型号、购买数量、补贴金额、居住村社、联系电话,制成电子表格并发给本辖区摩托车下乡各备案销售网点。对以后每月新增数据,乡镇(街道)财政所应于次月10日前将上述格式的电子文档发给本辖区各备案销售网点。
(二)农民带齐相关证件(主要指户口簿、身份证)在备案销售网点购买摩托车下乡中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