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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市商业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做好我市家电(汽摩)下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要切实督促销售网点加强家电下乡密钥管理,密钥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不得随意转借,一旦遗失必须及时上报市商委挂失并申领新密钥。
  三、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
  区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督促本辖区内中标生产企业于出货前将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全面、真实地录入信息系统,否则不得上市销售;要与商务部门相互配合,督促家电下乡中标生产、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依照规定申领、使用产品标识卡。标识卡应严格做到“卡随货走”、“一货一卡”,严禁“货卡分售”、“一货多卡”、“货卡不一致”、倒卖标识卡等行为。
  四、开展专项检查、设立骗补举报电话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家电(汽摩)下乡产品销售及补贴兑付情况进行自查,全面排查日常监管、补贴兑付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严查各种形式的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市商委、市财政局其后将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从严处理,并纳入家电下乡工作年终考核。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要设立骗补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各种骗补行为的举报,举报电话报市商委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电话后,要登记造册、严格保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完毕。举报查实后,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视举报重要程度,对举报人给予300-500元现金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家电(汽摩)下乡工作经费中给予全额补助。区县(自治县)商务、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受理和查处情况汇总上报市商委、市财政局。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对违规操作导致骗补的中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 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要及时上报市商委,并由“市家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国家家电下乡部际联系会议办公室”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缴保证金、曝光、取消中标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个人骗补的,要依法追缴骗取资金。企业或个人骗补构成犯罪的,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销售网点通过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等领取补贴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应立即取消其家电(汽摩)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并给予通报,财政部门应在清算资金中扣回被骗取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10%以上5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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