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无线电管理部门)于 年 月 日受理的
案件,根据 的规定,应当由你单位管辖。
特此移送。案件查处结果请函告我单位备案。
附:有关材料 件。
(移送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字【20 】第( )号----------
案件移送通知书回执
(XX无线电管理部门) :
你单位发出的 字【20 】第( )号《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及所附的全部案件材料已收到。
(接受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通知书
罚字【20 】第( )号
:
为保证案件调查,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下列器材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销毁或者转移下列物品。
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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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证据器材
名称
| 规格
| 成色
| 单位
| 单价
(元)
| 数量
| 登记保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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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
| 执法证号码
| 审批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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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电话:
保管人签名: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行政执法机关、当事人、保管人各保存一份。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无主器材设备拆除、没收告知书
罚字【20 】第( )号
(发生案件地点) :
(XX无线电管理部门) 在开展无线电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处有 (例: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XX条 的规定。经执法机关当场调查询问,确认没有人认领该设备,系暂时无主器材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其器材设备进行拆除,由执法机关暂行登记保存,请你(单位)在7日内携带相关手续或证明到(XX无线电管理部门) 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XX无线电管理部门)将没收登记保存的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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