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
随着气温的升高,各地游泳场所相继开放,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辖区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集中力量,加强对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力度,做到全覆盖,查处到位。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126号)和《2010年四川省卫生系统食品安全暨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辖区内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量化管理实施率应达100%,坚决不允许游泳场所无卫生许可证向社会开放。监督检查工作中注重强化经营者是游泳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设施,防止因游泳导致的介水传染病的发生。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2010年四川省卫生监督重点检查(抽检)计划》要求,开展辖区内人工游泳池和天然游泳池水质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辖区内游泳场所的监督检查和水质监测力度,严格游泳池水质的净化、消毒,规范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的更换、自检和公示,认真开展游泳池水质各项指标的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公示监测结果,确保群众游泳卫生安全。
四、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游泳场所,要进行严格查处;对存在严重卫生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各地要公布游泳场所卫生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和查办群众的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