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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30号文件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前户口整顿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30号文件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前户口整顿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人口普查前的户口整顿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口普查质量。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共同做好工作部署、社会动员等工作,以保证户口整顿的顺利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由当地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具体负责,集中抓好宣传发动、入户核对、集中整顿、数据处理等工作,所需整顿工作经费纳入同级人口普查经费预算。

  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户口整顿方案,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熟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人员参与户口整顿,并做好户口整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工作程序、工作方法的培训。同时,落实岗位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方法、步骤、时间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每阶段的工作任务。

  三、户口整顿的重点是澄清辖区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境外人员以及应落未落、应销未销、人户分离等人员的底数,掌握本地区门(楼)牌编制管理情况,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持证未落、死亡未销的,要该落户的落户,该注销的注销;对未申报户口登记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落户,并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对人户分离人员要动员其尽快将户口迁至居住地,确有困难的做好登记造册和信息采集。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认真做好门(楼)牌清理整顿和查漏补缺工作,为人口普查提供准确、翔实的地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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