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项目审核。从6月份起,对未达到“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90%的设区市,省发展改革委要暂停审批、核准、备案高耗能项目,今年内关中地区不再核准新型干法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对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监督,确保设备工艺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凡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各设区市政府要责令停止建设。
四、切实加强重点区域用能管理。一是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制订预警调控方案,对上半年达不到年度计划进度50%、“十一五”总目标进度达不到90%的设区市,由省节能办向市政府下发预警通知书,督促其加大力度,确保完成进度。9月底前,对各设区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及“十一五”总目标任务情况实施预考核。对减排工程建设进度明显缓慢的设区市,由省环保厅实施减排预警,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运行的或年内应建成目前仍未开工的项目,进行挂牌督办。二是严格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对能源消费增长快于地区GDP增长或高于全省能源消费平均增长速度50%以上的设区市,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供应。对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出国家或省级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国家淘汰类企业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执行。三是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完成或超额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和“十一五”总目标任务的地区、重点用能单位以及先进集体、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五、强化重点企业、重点领域节能管理。一是继续抓好200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管,确保完成节能量200万吨标准煤。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要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对重点用能企业2009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对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严格执行奖惩措施。9月底前,省、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重点用能企业实施预考核。对完成节能目标有困难的企业,如在第三季度末仍有较大差距,从第四季度开始,由各设区市根据进度情况,实行强制关停。二是加强建筑领域节能。2010年底,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要达到95%以上,“十一五”确定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要全面完成。各设区市要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节能管理,6月底前制订城市景观照明节能实施方案,并报省节能办。三是加强交通运输领域节能。要严格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市场准入制度,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四是加强公共机构节能。9月底前,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对各级政府机构节能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确保今年能耗指标比上年下降5%。同时,要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10月底前完成400万只节能灯推广任务。支持西安曲江新区路灯智能控制改造项目和国际港务区LED路灯建设示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