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实施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及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
《吉林省工商局实施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及具体操作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吉林省工商局实施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及具体操作意见
2、需提交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参考标准要求
二○○九年九月八日
附件1:
吉林省工商局实施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及具体操作意见
集体讨论是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一个法定程序,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1999年《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第
九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在案。”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集体讨论的规定,以全国工商系统启用新的行政处罚文书为契机,本着符合法定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实事求是的原则,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省局行政领导会审制。会审制,适用于法定集体讨论的一般性案件,不需要省局行政领导进行集体开会审议,采取行政领导个人审卷,并分别在新使用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机关负责人”栏中表述个人意见并签名;在该表“备注”栏中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注明“此案经局领导集体讨论一致同意”。
2.省局行政领导例会制。遇有分歧或案情重大的案件,必须经省局超过半数以上的行政领导例会,集体讨论决定。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主管行政领导和法制机构提出建议,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记录。经讨论后,与会的省局行政领导要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机关负责人”栏中表述个人意见并签名;在该表“备注”栏中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注明“此案经局领导集体讨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