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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民办养老安全检查及进一步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民办养老安全检查及进一步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民办养老安全检查及进一步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吉政明电[2009]16号),要求对所有民办养老机构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和清理整顿,现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配合民政、消防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民办养老机构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排查,准确的掌握辖区内经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机构名称、经营地址、业主姓名、经营情况和无证无照养老机构的状况。

  二、根据《吉林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21号),对具备条件或经过整改能够达到标准的民办养老机构,配合民政、消防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不具备条件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民办养老机构,配合民政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三、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登记工作。各地要对已经开办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普遍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以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工商局为单位上报省局。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除按企业登记管理要求外,还要符合《吉林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的条件,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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