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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双九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二、食品进销货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食品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微机记录、书式记录、票据记录三种方式。
  1.微机记录。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开发或购置“食品采购、销售记录软件”,利用微机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凡未实行微机记录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进货、销售记录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将食品进货凭证逐日粘贴、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二)记录人员。食品经营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台账的记录;食杂店等其他食品经营者应由负责人记录。
  (三)记录内容。应当根据食品进货查验文件、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四)定期查阅进货记录。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五)记录保存期限。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一)出具凭证。主动为消费者开具信誉卡,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二)承担责任。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下列情形,消费者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向经营者要求退换或赔偿:
  1.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
  2.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3.经有关部门检验判定的不合格食品及确认的假冒伪劣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诚信经营。做到经营食品明码标价、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出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对供应商、生产商或产地拒绝签订购销协议的,应当主动停止从其处进货。
  (一)签订购销协议。凡经销肉类、蔬菜类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均应签订购销协议。
  1.经营肉类、畜产品、豆制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加工)企业签订“场厂挂钩协议”;
  2.经营蔬菜、水产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养殖基地签订“场地挂钩协议”。
  (二)签订协议原则和必备条件。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应当体现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购进食品的特点,制定质量保证条款,明确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食品经营者与供货人、生产商或产地签订协议,必须索取供货方食品销售信誉卡或食品质量承诺卡、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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