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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双九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三)食品广告监测和预警。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及时了解和掌握食品广告发布动态,杜绝违法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九、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卫生部门的协调机制;与质检、食品药品、农业、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二)相关部门协作问题的处理。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移交相关监管部门;
  2.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监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并告知举报人,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查;
  3.对其他监管部门通报和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并及时反馈结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情况。

  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试行)

  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行为,切实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教育引导经营者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实际,制定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初次购入食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2.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
  3.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索验的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上述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首次购入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该食品的检验报告。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索取资料的管理。经营者索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档案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证明文件的查验。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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