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明确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
(一)实行食品安全逐级负责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逐级负责制。
1.各级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上一级工商局负责;
2.市州局、县级局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及监督管理责任;
3.基层工商分局(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
1.各级工商局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根据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
3.基层工商分局(所)长承担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基层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对无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3.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放纵违法行为,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的;
4.对群众举报、上级工商机关交办、督办及相关部门转办的食品案件,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5.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警和处置的;
6.对应当上报的食品案件瞒而不报,或者对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7.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的;
8.因主观过错,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9.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四)责任人的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监管责任人,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一)食品广告内容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二)违法广告查处。对违法广告、特别是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广告和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要严厉查处;对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要立即责令停止广告发布行为;坚决制止和查处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