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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双九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1.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销货记录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和质量自检制度;
  3.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开展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重点强化对消费者申(投)诉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种类食品的抽样检验,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监管。对下列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处理。
  1.对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内在质量合格的食品,应当责令停止经营、退回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2.对经检验确定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并依法处理;
  3.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责令经营者追回;
  4.对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退市的食品,要依法处理,并采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场;
  5.对不主动退市、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仍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退市食品消费警示。对辖区发现的退市食品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踪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记录在案,以备查询。要适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场。
  三、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一)食品市场巡查的组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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