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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双九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双九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工商食字[2009]153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现将《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双九项”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

  1、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九项制度(试行)

  2、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试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九项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九项制度。
  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对申办许可证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商登记注册。必须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原则。对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改变许可项目、许可证到期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办理,逾期不办的,要依法注销许可证。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
  2.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
  3.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不满六个月的;
  4.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接受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应当采取责令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场。
  (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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