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更(备案)登记材料
(四)注销登记材料
(五)企业年检报告书(暂定保留期限为两年)
(六)监督管理相关材料。
第六条 每一册的登记材料应按照《关于印发〈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第83号)和《
关于修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第213号)中规定的顺序进行排序。各类登记审核表应放在档案材料的最后面。
第七条 企业住所是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归档。
第八条 登记人员在整理企业登记材料时,应保持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状态,不得增减、替换、涂抹和删改。
第九条 登记人员要将档案材料按照顺序进行排列、编号,并用打号机将编号标于页面右上角。
第十条 卷内统一使用A4纸,并于纸张左侧预留装订线。不足A4纸的,裱糊时左边应留出不少于2cm的距离;大于A4纸的,应向内折叠,整齐美观。
第十一条 应及时去除档案材料中易锈蚀的金属物、塑料物件等,以提高档案的保管质量。
第十二条 每卷档案应设有封面、封底、卷宗目录。目录中标明档案材料的序号、材料名称、提交日期、起止页码、立卷日期、立卷人姓名、备注等。要页面整洁、书写工整、清晰准确,使用黑色碳素笔或蓝黑墨水填写。
第十三条 应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线头放入卷内,以固定材料防止散失,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 各地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档案交接管理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吉林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