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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和《吉林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统计工作评比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六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 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包括存有统计数据的计算机介质)、统计调查报告、统计分析和有关统计文件。

  第二十条 各级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统计资料必须保持连续完整,实行档案化管理,推行档案存储光盘化。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属于保密范围的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借用;对在统计调查中涉及企业、个人商业秘密和隐私的统计资料,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对能够公开的统计资料,必须待主管局长签署或盖章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

第七章 统计工作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统计工作检查是确保统计执法到位和各项统计制度落实的重要措施,是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三条 统计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统计规范和统计制度的落实情况;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统计分析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统计工作检查结束后应下发通报,检查的结果要作为对各单位统计负责人和统计工作人员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统计工作考评

  第二十五条 对市场主体统计工作的考评,省局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相应的考评标准。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在市场主体统计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统计单位和统计人员给予奖励;对统计工作问题较多和统计工作完成较差的统计单位和统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考评结果应作为市(州)局工作目标责任制年终考评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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