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级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要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配备相应的工具、设备,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全面实现统计工作现代化。
第四章 统计报表编报程序
第十二条 编制、报送各种市场主体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统计报表的编制程序是:由基层统计人员根据统计对象的实际情况,逐笔填写原始记录,登记统计台帐,然后根据统计台帐,按照规定指标口径、计量单位、报表区别、计算方法等编制统计报表。统计报表的项目内容和数字必须做到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相一致。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必须由填表人签字、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或盖章,经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报表上报实行双轨制,即在报送电子文件的同时报送报表打印件。原则上上报电子文件采用互联网传输方式,报表打印件采取特快专递方式。
上报单位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为每个报告期末的20日前。其他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按上级通知要求执行。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 统计分析是实现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各级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应按规定期别将统计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提出统计报告,进行统计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各级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统计分析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严格的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企业登记统计分析主要包括:定期统计分析、专题统计分析和统计调查报告。
撰写统计分析既要实事求是,紧密结合市场主体登记监管工作实际,又要对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地分析,深入挖掘其内在的价值,不断提高企业登记统计分析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八条 定期统计分析上报时间为半年报和年报结束7日内;专题统计分析每年至少报送一次,时间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