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应按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种统计数据。
各级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统计人员,须征得省局相关处室同意后,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章 统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局市场主体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市场主体统计工作制度;
(三)组织、领导全省市场主体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市场主体统计分析;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系统市场主体统计人员培训计划;
(六)定期对全省系统市场主体统计工作进行总结评比;
(七)对外发布全省市场主体统计数据;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级以下各被授权局的市场主体统计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市场主体统计工作制度,完成省局和同级政府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搜集、整理和提供市场主体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
(三)建立健全各种外资基础档案、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
(四)对外公布本辖区市场主体统计数据;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场主体统计人员有权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对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改正,对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
第三章 统计基础工作
第九条 为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各级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各种统计原始记录。在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完成后,及时进行登记资料的记录和数据采集,同时建立书式台帐和电子台帐。
第十条 统计原始记录和各种台帐由各级企业登记管理机关遵循“谁分管、谁登记、谁填报”的原则负责设置、登记、管理。原始记录的统计口径、填写项目、计算方法必须与统计制度规定相一致,并做到填写内容及时准确、清晰完整、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