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和《吉林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统计工作评比标准(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和《吉林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统计工作评比标准(试行)》的通知
(吉工商企字[2009]170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为了加强我省市场主体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统计在各级政府及领导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和《吉林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统计工作评比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吉林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统计工作规范(试行)

  2、吉林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统计工作评比标准(试行)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吉林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统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主体统计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市场主体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统计在为各级政府及领导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省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场主体统计的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基本情况、名称预先核准情况、查处企业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对以上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从而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宏观决策、进行经济管理提供信息和统计咨询服务。

  第三条 凡经我省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各类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列入统计范围。

  第四条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处)负责指导全省企业登记统计工作,个体私营企业管理处负责指导全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统计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