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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中普通住宅划分标准问题的批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中普通住宅划分标准问题的批复
(黔地税函[2009]14号)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

  《关于契税征收中普通住宅划分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契税征收中普通住宅划分标准应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23号)第三条的规定,即我省“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为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 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m2(含144m2)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各地应严格按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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