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9]17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2008年12月31,国务院第546号令废止了《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46号令,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管工作,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的重要意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46号令,并将征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涉外分局)。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一方面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能够了解政策变化的情况和需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内容和期限等,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辅导。
三、各地要以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开展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税税源调查,全面掌握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税源的总体状况和分布情况(附表1、附表2)。
四、请各地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国务院546号令的情况、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税源调查情况一并报送省局(涉外分局)。
附件1: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税源调查表(略)
附件2: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税源汇总表(略)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