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0〕3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提升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应急管理体制
1.统一领导体制。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要设立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统一办事机构。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与省政府总值班室合署办公,履行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健全、规范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足配强专职人员。
3.统一职责定位。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能,在协助领导搞好防范和应对处置方面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在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和教育培训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4.统一应急标识。在全省范围内启用统一的应急管理标志,设计、启用应急工作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专家工作证件,征集、规范应急宣传标语。市、县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备应急专用越野车辆,设计、喷涂应急专用车辆标识,明确应急人员、车辆的优先通行权限。
5.统一内部管理。规范各级、各部门应急管理办公室(值班室)内部管理,规范值班人员文明用语、礼节礼貌和行为举止。完善考核机制,强化对应急管理全过程的考核监督,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各部门年终综合考核。对在应急管理和抢险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完善应急管理人员休息、休假制度,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补贴。
二、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