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0〕3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津劳局〔2006〕132号)规定,决定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进行审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时间、方式
(一)时间
1.全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统一在2010年7月1日至9月30日内完成,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实际,确定具体实施计划,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于2010年6月30日至7月20日在天津劳动保障网及主要新闻媒体发布2010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宣传报道。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规定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审查材料,接受审查。
3.用人单位可登陆天津劳动保障网"网上下载"栏目,下载《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表式),通过互联网进行填报;也可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填写后直接报送。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设立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专用邮箱,接收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报送的材料及书面审查报告书。已取得天津市劳动保障网网上经办系统电子认证证书的用人单位,可登陆天津劳动保障网"劳动保障单位申报平台",在线报送书面审查材料。
(二)方式
1.今年书面审查工作采取用人单位自查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方式进行。对2009年度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今年原则上只作登记认定;对今年参加书面审查的新增单位要进行逐项审查。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认真自查,积极整改,落实到位的应及时予以认定。
3.对被人力社保、总工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四部门命名的A级以上(含A级)和谐企业,按《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补充意见》(津劳社局发〔2007〕90号)规定的相应待遇予以登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