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由信息员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开重大或敏感信息,应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二)厅信息办在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经信息办负责人审核同意,由信息员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分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在省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发布;
(三)厅信息办负责收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书面材料,并及时向省政府政务公开阅览室提供。
第二十条 各单位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责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部门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下载),当面或以信函形式提交到厅信息办;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将申请表电子版发送到厅信息办邮箱;采用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厅信息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厅信息办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厅信息办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的,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