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各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厅保密工作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厅办公室和厅信息办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其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六条 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生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吉林省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全面清理自本单位设立以来形成的政府信息。重点对2003年1月1日以来本单位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清理完毕的,要进一步清理2003年以前的政府信息。
清理工作中,要将已经无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注明“无效”,以确保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