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各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事业各项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机构职能、内设处室职责及联系方式;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信息;
(八)建设行业统计信息;
(九)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条 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保证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公开,减少依申请公开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
各单位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