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建办〔2009〕102号)
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法规、规定,结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事业单位及有关各社会团体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负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领导。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负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厅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厅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