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非食品类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加大流通领域非食品类商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依法做好流通领域非食品类商品质量的监测和消费警示、提示发布等工作,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流通领域非食品类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地要按照商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工商消字(2004)第213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流通领域非食品类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证抽样、送样、检测结果告知等环节合法、有效,及时组织不合格商品的退市清查工作,加大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各级工商机关监测职能、职责
省局负责制订全省年度流通领域非食品类商品监测计划,并可部分委托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组织实施。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根据省局确定的监测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级的流通领域非食品类商品质量监测计划,报经省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可将部分监测项目委托县级工商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城区工商局原则上不独立开展流通领域非食品类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三、监测计划制订的原则
流通领域非食品类商品监测计划要依据《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本着以下原则制订:
1、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2、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额、大宗的商品;
3、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商品;
4、消费者投诉问题比较集中的商品;
5、上一年度抽检不合格率高的商品。
四、监测任务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