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工商纪监字[2010]32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车辆管理,杜绝执法车辆违规使用,省局制定了《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二○一○年二月八日
附件: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车辆管理,有效预防执法车辆违规使用情况发生,树立工商部门的良好形象,制定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执法车辆指全省工商系统备案登记、喷涂“工商行政执法”专用于执法的车辆。
二、各单位必须建立和落实执法车辆管理使用责任制度,明确管理范围、批准程序及使用责任,落实责任人。
三、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做到文明驾驶,不得以执行公务为由开特权车。
四、严禁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