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2010年继续开展改善本市中小学校教室光环境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体〔2010〕36号)
各区县教育局、卫生局,市眼病防治中心,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继续开展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09〕40号),2009年本市18个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较好地完成了中小学教室光环境改善扩大试点工作。据统计,2009年本市完成623所学校20135间教室(其中普通教室14434间、专用教室5257间和阅览室444间)的光环境改善工作,经国家电光源质量检测中心(上海)对187间教室的抽样检测,改善后的教室光环境各项技术指标基本符合《上海市中小学校教室专用灯具及现场照明技术要求(2009年修订版)》,其中两项主要技术指标眩光值(UGR≤16)和照明功率密度值(LPD≤9W/㎡)的合格率分别达到 99.62%、95.57%。目前,本市已有近2/3的公办中小学校教室光环境得到改善。
根据市教委和市卫生局《于进一步开展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试点工作的通知》,今年是开展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扩大试点工作的最后一年,为使此项工作按期保质完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各区县教育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有关“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工作,与卫生部门共同努力,力争实现通过各项综合措施,降低本市中小学生视力不良发生率,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目标。
二、实施原则
(一)各区县教育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以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图书阅览室等集中开展教学活动的场所为主,科学合理安排尚未实施光环境改善的中小学校,确保按期完成。
(二)对已完成光环境改善计划的学校又因实施“校安工程”需要重新安装的灯具,可自主选择信誉好、设计施工质量良好的入围企业负责安装,确保“校安工程”完成后教室照明质量仍符合《上海市中小学校教室专用灯具及现场照明技术要求(2009年修订版)》的要求。学校在实施“校安工程”中造成光环境改善计划延缓的学校,应尽早做好施工计划安排。
(三)各区县教育局是2010年光环境改善的责任单位。具体项目实施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并结合光环境改善工程的特殊性,聘请相关技术专家综合评定投标单位的照明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照明技术指标全面达标。
(四)2010年本市中小学教室光环境改善工作,继续选用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推荐的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高效节能照明产品“欧司朗三基色光源”为主要照明光源,该产品经国家发改委检测通过,因此该光源不列入本次竞标和检测范围。使用的灯具和光源产品应确保在质保期间维持照度达到《上海市中小学校教室专用灯具及现场照明技术要求(2009年修订版)》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